真正实现“入得了城,回得了乡”
□ 崔宝敏
3月4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山东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并允许部分进城农民返乡落户。
允许部分进城农民返乡落户,这在国内尚属首例。同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山东也是继江西之后全国第二个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省份。
这两项新政,都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制度创新,将对山东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产生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破解“回不了乡”症结,消除进城后顾之忧
新政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原则,一方面强调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另一方面,允许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创业就业的高校学生、退伍军人,以及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农村落户,旨在促进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合理分布。
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对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提升城乡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长期以来,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我国劳动力被贴上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标签,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在就业条件、就业环境、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严重限制了劳动力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城市乡村之间的流动,造成了劳动力市场分割,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降低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城乡人口双向流动,从根本上突破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户籍限制,为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也不断加强。然而受部分大城市落户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民工有进城意愿却无进城的能力和条件,还有一部分居民担心丧失农村“三项权利”或无法返乡而不愿落户城镇。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新政的出台,降低了城镇落户门槛,打消了农民工离乡顾虑,让城乡人口充分流动起来,让农民“进得了城,回得了乡”,有利于城市规模的扩张,也为城镇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服务优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避免乡村“只出不进”,补齐乡村振兴人才短板
目前,乡村振兴的最大短板是人才振兴。由于高考送走一批、城镇化吸走一批、外出打工流失一批等原因,农村高素质劳动力奇缺。城乡人口双向流动,进一步优化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传统渠道,同时开启了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新渠道,为有“三农”情怀的莘莘学子、专业技术人员、商界精英、退休人员返乡发光发热提供了空间。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图景正展现在人们面前。崇尚自然,回归自然,融入自然,将越来越成为时尚,逆城市化由此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恰恰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
同时,城乡人口双向流动为劳动者提供了展现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自我的平等机会,使劳动者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政则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为实现劳动者个体的人生价值提供了充分空间。
户随人走,双向畅流,真正实现迁徙自由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涉及到城乡关系的方方面面,后续落实过程中还需完善好以下几方面措施。
跟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为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创造便利条件。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应尽快制定配套措施,为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提供方便。
应实时调查并监测人口流向,科学把握人口流动的意愿和特征,合理规划并制定人口流动的引导性政策。根据人口流向,有针对性地分配财政资金的使用,重点加强人口流动聚集地区的水电气网、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疏通人口双向流动的制度障碍,降低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成本。
发展当地支柱产业,解决城乡流动人口生计问题。
一方面要解决进城农民工就业问题。农民进城,不仅仅停留在农村人口落户城镇层面,更需要解决好农民进城后的就业问题,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持久稳定的收入来源,解决落户城镇后的长期后顾之忧,让进城落户农民能在城镇留得下,从根本上化解农业人口市民化的长期生计困境。
另一方面,培育和引进新产业,构建较为完备的乡村产业体系和链条,为高校学生、退伍军人、精英人士等返乡入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的舞台,让他们在乡村能够扎下根。各地应因地制宜,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支柱性产业,增加城乡就业岗位容量和创业平台,为人口双向流动提供就业保障。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消除人口流动后顾之忧。
城乡双向流动后,人们的户籍身份发生了变化,捆绑在户籍上的求学、就业、医疗、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要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加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流动人口在城乡教育资源、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等公共福利方面的无缝对接,尽可能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无差异的公共服务,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
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长期以来,附着在农村户籍上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农民不愿落户城镇也是因为害怕担心失去三项权利,已进城落户农村人口难以返乡落户,根源也在于三项权利的重新分配。新政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在经济上理顺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制度,既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乡村落户人员的入乡返乡积极性。
最后,建立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长效机制。城镇化和逆城镇化是不同发展阶段人口流动的客观现象,也是个动态过程。城乡人口双向流动,不仅包括农村人口流动到城市,城市人口流动到农村,而且存在流动到城市的人口反流回农村,流动到农村的人口反流回城市的问题。
要避免“一刀切”,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尊重居民的个人意愿和需求能力,构建一个自由、开放、包容、一体化的城乡人口双向流动长效机制。在制度设置上,要有稳妥完善的安排,服务于人口流动—反流动—再流动的永续流动过程,并在这个永续流动过程中,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作者单位: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山东财经大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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