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今日山东> 正文

老人买理财亏损 银行承担一定责任

老年生活报 2021-03-03 08:26 大字

案情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一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一款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王某于2017年末将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赎回时,赎回金额为约77万元,除去其于2015年中旬获得该产品的分红约5万元外,其实际亏损了约18万元。王某后将银行告上法院。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辨别力和判断力,王某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经亲自签署了代理业务申请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亦载明进行投资所应承担的可能风险,故应视为其已知晓所包含的投资风险。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并补充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 《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

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案涉产品过程中存在侵害王某财产权益之行为,故酌情确定其对王某所主张的本金之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即银行应赔偿王某主张的财产损失中的本金7万元。

律师简介

王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 (遗嘱见证)、房产纠纷、人身伤害、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王文

13205325341

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市政府对面)11层

新闻推荐

魏桥创业集团:攻坚克难砥砺向前实现企业发展新突破

(上接第一版)2020年10月26日,山东宏和轻量化挤压结构件项目一期工程正式投产,这是全省第一条液态模锻挤压铸造生产线。2020年...

山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山东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