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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1-02-23 11:07 大字

林茂浩、王展华:

你们于2016年1月27日在我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借款金额贰拾伍万元整,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及《个人消费普通借款抵押合同》。作为债务人,你们未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为此我行已将上述合同中对你们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担保物权、未到期债权等)转由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享有。特此通知你们该事项。请立即向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21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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