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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 男子强行休假被辞退 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赔偿7.5万元

成都商报 2021-01-27 02:26 大字

近日,有这样一条消息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由于父亲病重,在上海打工的陆云生向公司主管提交了请假申请后返回老家。但请假并未获准,陆云生只能于次日返回公司上班。返沪途中,父亲去世,陆云生掉头回家处理丧事。丧事完毕后,陆云生返回上海上班。当月月底,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事件回顾

父亲去世请假未批

男子强行休假后被辞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消息,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

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公司罔顾事件背景缘由 机械适用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陆云生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以未经批准即休事假2天及1月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1天缺勤因公司未及时审批,实际只无故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累积三天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陆云生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未达可解除合同的条件 公司系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陆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陆云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然而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综上,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 | 华 | 网 | 评

所有公司都应该记住六个字:

合理、限度、善意!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感觉是“愤怒”。

的确让人愤怒。近期,劳动者权益相关话题频频引发社会热议:畸形的加班现象,扭曲的奋斗观……极端案例一个接一个,都反映了一个共通的大问题:部分企业漠视员工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在肆意、蓄意、恶意行使管理权。

但是,“有权不可任性”!这个概念,不仅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类用人单位也适用。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而用人单位需时刻谨记,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理、限度和善意!

如网友所述,只知道一味压榨员工,最基本的人伦感情都不重视,这样的企业是做不长的。

我们很欣喜地看到,这一事件中,员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我们更希望,“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任性企业少点,“以人为本体恤员工”的好公司再多点。

综合新华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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