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设立环境信用“黑名单”制度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黄、红”三个等级进一步细化为“绿、蓝、黄、黑”四个等级,并首次设立“黑名单”制度。
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首次将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不足3万元等三类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界定为蓝色标识企业,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向企业推送失信提醒信息。对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等六种严重违法犯罪情形之一的界定为黑色标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同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针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明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的信息转入后台管理,不再向社会公开,确保信用修复后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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