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 长岛开出首份训诫决定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近日,长岛综合试验区司法局依法对一名违反规定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这是《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实施以来,长岛综合试验区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
南长山司法所在例行定位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毛某定位越界,工作人员马上开展调查取证,并责令毛某立即返回。翌日毛某回到司法所报到,如实陈述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假外出的详细情况。针对毛某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长岛综合试验区司法局依据南长山司法所的训诫建议,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毛某训诫一次。同时,邀请海岸派出所民警、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南长山司法所共同对毛某和另一名欲请假外出至烟台从事海上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开展专题警示教育谈话。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受到2次训诫仍不改正的,将受到警告;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机构会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管理更加严格,受到两次警告就会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更是责令其改正的重要措施,能够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掌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促使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更好地融入社会和进行自我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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