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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听证的期限你应get到的知识点

济南日报 2020-12-04 11:29 大字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一个体工商户的违法经营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商户经营者A某。A某10月26日(星期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认为A某要求听证的时间,超出了“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期限,决定不予听证。

律师解读

本案中,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万元罚款,已经达到了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要求,因此A某有权要求听证。

本案焦点在于要求听证的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之所以认为A某要求听证的申请超期,是因为简单地认为从21日到26日是五天,超出了期限。但其实“三日”的计算另有玄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21日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以22日为起算点开始计算。

其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要进行顺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案中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日期10月21日是星期三,从22日开始计算,第三天24日是星期六,即节假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26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民法总则及明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更是明确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是相对固定的,因此本案中要求听证的申请时间就截止到10月26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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