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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企业擅自对员工调岗降薪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安徽工人日报 2020-12-03 08:38 大字

【案情回顾】

吕某于1997年3月到山东省济南市一家生物公司工作,2012年该公司成立基建办公室,吕某被任命为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该公司成立生产基地建设小组,吕某被任命为副组长,后又升任公司基建办副总监。

2018年4月,公司突然进行人事调整,将吕某的职务调整为基建主任。吕某不仅职务降低了,工资也被相应减少。吕某与公司因降职降薪产生了分歧。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吕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但公司收到他的寄件后一直未予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吕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吕某认为公司在他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恶意降职降薪,无故拖欠工资,请求法庭判令其所在的公司补发2018年2月至4月工资;支付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该生物公司则认为,公司不存在对吕某恶意降职降薪的行为。同时强调,公司已向吕某足额支付工资,其主张拖欠的工资无事实依据。吕某年休假的主张已超过时效。公司从未要求吕某离职,而系吕某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无权向公司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自1997年3月入职该生物公司,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调岗降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故吕某依此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吕某欠发工资共计5178.69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335.1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1749.82元。

如果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岗有两种形式,其一、协商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二、法定调岗。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要受企业的管理和支配,双方的关系变成了不完全的平等。此时,企业不能再以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无论用人单位依据什么原因,在变更合同前应当通知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在双方协商一致时方可变更劳动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吕某以该生物公司无依据降低工资而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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