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记者 孙源泽 袁涛 报道
本报济南9月25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山东省将出台《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过程中计划管理、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
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山东省明确,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各级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按照《办法》,山东将“投资计划管理”作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基本手段,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山东省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上,需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顺序依次审批或核定。同时,为落实制度创新、流程再造部署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此外,山东省明确,除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按程序调整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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