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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明合同不利内容无效

青岛晚报 2020-09-17 06:14 大字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但如果该商家提供的合同采用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顾客协商的格式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等,根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顾客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规定,顾客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未作提示和说明而在合同中对顾客作出加重其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比如要求顾客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等,根据规定,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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