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借款合同号
转让本金(元)
2018-6808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4,742,571.834,742,571.83
转让利息(元)
533,727.59
533,727.59
其他从权利(元)
50,400.00
50,400.00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
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联系人: 崔军联系电话:1395432132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城区长泰街38号机车宿舍55栋7门3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6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20年6月16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吉林众联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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