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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套路搬”案一审宣判 搬家过程中坐地起价 以敲诈勒索获刑五年

山东商报 2020-08-19 10:09 大字

山东首例“套路搬”案在济南长清法院一审宣判山东首例“套路搬”案在济南长清法院一审宣判商报济南消息8月18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荣等19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本案系山东省首例“套路搬”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飞在网络平台发布搬家业务广告,与联系搬家的客户约定较低价格以承揽业务,并将业务信息转给被告人李某利、王某莹等人以获提成。李某利纠集被告人刘某荣、王某涛、李某民等人交叉结伙作案,在搬家过程中将被害人的家具、物品装车后,以不给钱不卸货或者将货拉走相要挟,坐地起价,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搬家费用,在济南市长清区、市中区等地交叉结伙作案31起,敲诈勒索数额68440元至3500元不等,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利、刘某荣为纠集者,王某飞、刘某群、陈某超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以及以张某为纠集者,王某飞、王某莹、芦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在搬家行业内以软暴力手段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荣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刘某荣等人作案用厢式货车二辆、手机十七部、广告贴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刘某荣等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下一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将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搬家行业依法治理,共同构建诚信和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王晓迪通讯员王梦瑶赵妙选时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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