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车后猪肉遭哄抢 “法不责众”不应成为犯罪的理由
□龙俊帆
8月10日15时许,江苏盐城东台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东台公安微警务发布警方通报称:2020年8月4日凌晨4时许,山东籍司机邱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拉载冷冻猪肉,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90KM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运载的冻猪肉部分散落到高架桥下农村道路上,被附近及路过群众捡拾。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已追回部分散落冻猪肉。对涉嫌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东台市委宣传部已于8月10日通过网络平台致歉。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8月11日 澎湃新闻)
近年来,关于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货物遭遇哄抢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在同情与谴责之余,很少看到哄抢人员受到应有的惩戒,为哄抢行为付出代价。这是由于哄抢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并不以为哄抢犯法,有些人往往是贪小便宜,看到别人在抢,自己也要去抢,认为“法不责众”。
实际上,在此类事件处理上也是道德上谴责多,法律上追究的少,这就让被抢者不得不自己蒙受损失。正是法律在哄抢事件中“失声”,而道德谴责又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无形中让不少哄抢者有恃无恐,导致类似行为不断发生。
事实上,哄抢不但应受到道德谴责,还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如果受害人追责,参与哄抢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治安违法及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立案的依据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超过4万元的金额就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罚更重。
目前被哄抢的10吨猪肉仅追回1吨多,还有九成猪肉没有追回。按照当下猪肉价格计算,近9吨猪肉价值数额已远不止4万元。由此可见,参与哄抢的人员已明显触犯了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哄抢之所以一再发生,是因为哄抢发生后难以对哄抢者进行有效处罚。所以在哄抢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调查,一追到底,且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公之于众。只有彻底打破参与者所谓“小恶不惩”“法不责众”的观念,打消他们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才能有效遏制哄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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