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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立干涉司法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制度

济南日报 2020-08-10 11:25 大字

本报8月9日讯(记者杨晨实习生陈曦)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建立干涉司法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全过程的监管。

《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干预。司法鉴定人或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鉴定案件过程中遇有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私下会见的以及明示、暗示或强迫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等干预情形,均应填入《干涉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并签名、存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

《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知悉的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有关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不报告干预情况、司法鉴定人未如实记录、报告以及机构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情况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训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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