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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小区命名“小镇”“公馆”拟禁用

济南时报 2020-08-07 14:08 大字

时报8月6日讯 (记者赵璐)据山东省民政厅官网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山东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普通话读音,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音译汉字名称。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建筑物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称(含简称)、字号、商标或者招牌的不适用本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审核程序、权限及其他管理活动依照地名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执行。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住宅区均应为依法批准建设,其中:建筑物是指具有地名意义、具备商务功能或意义特殊的楼宇建筑(群);住宅区是指在城镇开发建设、以楼宇建筑(群)为主体,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城镇型居民点。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清晰明辨,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二)积极弘扬传承区域地名文化,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征。(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利于传承、便于记忆。(四)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普通话读音,其罗马字母拼写形式符合《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字地名部分)》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五)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音译汉字名称。(六)名称与其使用功能、建筑规模相适应,做到名实相符,不片面夸大其词、离奇古怪或者故弄玄虚。

《规定》指出,同时具备商用、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筑综合体,一般应当纳入住宅区类别进行命名;若商用或其他功能部分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且相对独立的,可以对该部分按建筑物类别另行命名。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避免使用单字、通名避免重叠。

建筑物名称可以在通名前加功能限定性语词,一般不超过8个汉字;包含政区名称时原则上应当在其后加缀专属字号。

住宅区名称亦可以在通名前加修饰性语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禁止使用以下语词和字符:(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三)“?”“-”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五)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六)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七)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职能部门在受理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业务时,应当对其名称的重复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告知申报人更换名称。

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许可或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当载明标准地名书写形式、汉语拼音拼写、地名含义和其他相关属性信息材料。材料内容和格式文本由各市级职能部门制定。

建筑物、住宅区设置地名标志时,应当标注标准名称。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经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申报审批(许可)、营销广告、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不得私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标准名称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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