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函
致:山东沃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建安”)对贵公司享有债权【(2019)鲁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该债权】。胜通建安已经将该债权转让给山东尼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债权人),请贵公司及时向新债权人支付款项。
根据(2019)鲁05 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应当向新债权人支付的款项为工程款人民币48000376.5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望贵公司慎重考虑并妥善对待,以免讼累。
特此函达。
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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