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简化伤残抚恤审批流程 等级评定时限减半
在八一建军节前夕,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于7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等详细解读了《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人员,主要是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以下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病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
《实施细则》界定了残疾等级评定种类。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补办和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是指对伤残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进行残疾等级评定。补办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出现役后,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是指对残情发生变化后进行残疾等级调整评定。
加强了残疾证件、档案和抚恤关系转移管理。严格残疾证件发放、变更、注销等;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并长期保存,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及时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伤残抚恤关系应同步转移。
简化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部队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再复查,只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省、市、县三级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
取消了部分证明及申请材料,取消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同时相关文本、表格也由原来的11种压减至8种。(新时报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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