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酝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四种情形由政府直接评审备案
本报讯(记者付晓峰)《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四种情形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
根据意见稿,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山东省要求,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等四种情形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或会议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首次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采取会议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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