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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民法典家务劳动有价值房屋有居住权 《民法典》里这些变化跟女性密切相关

农村大众报 2020-07-20 14:24 大字

7月10日,山东省妇联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婚姻家事法律专家举办了一场题为“女性:不可不知的《民法典》”的论坛。本次论坛就《民法典》中女性关心的离婚冷静期、家务劳动获得补偿、居住权等问题,邀请业内专家和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离婚冷静期,

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民法典》通过之日起就是社会上热议的话题之一。在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明敏看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使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整理情绪,经过适当时间的冷静,更加理性地对待离婚。

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涨。离婚率不断攀升,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不适用判决离婚,更不是审查期。离婚冷静期要区别对待,不可一刀切。”张明敏说。

在她看来,实践中,应当区分是轻率离婚还是深思熟虑后的离婚,不能推定来申请离婚者都是轻率离婚。离婚冷静期可能是冷静期,也可能是矛盾加剧期。所以,对于有证据表明是非轻率离婚的,不应适用冷静期。她认为,冷静期应附设条件,其一是必须有未成年子女,其二是不包括存在家暴等情况,如此立法才严谨,防止冷静期成为最后的家暴期。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应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从立法高度

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立法的高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了家务劳动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是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山东省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团长李强律师解读说。

在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下,大部分家务劳动由女性承担,并且很多女性是在工作的基础上承担家务。这一规定,考虑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这条对广大女性是重大利好,真正将‘男女平等’落到实处。有些女性一直在家,甚至都有点自卑。《民法典》此次把在男人背后默默付出的女人的努力,推到了台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崔烽律师说。

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马殿显律师认为,家务劳动不是女性的专利,家务补偿是很有必要的。

居住权的设立

将让房产交易变得复杂

谈起居住权制度对生活的实际影响,崔烽律师认为,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居住权的设立,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不失为一种好的折中方案。离婚后,房屋所有权人一旦给另一方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即便房屋为其子女所继承,离婚后的另一方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另一方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用于出租。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等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保障力度不大。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部分群体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崔烽说。

此外,“居住权”的设立,还可满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需求。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以前,曾发生过某些不法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的案例,导致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贱卖。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约定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能最大限度保证老人的权益。

多名律师表示,居住权的设立,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未来房产交易,不仅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

夫妻共同债务与

夫妻个人债务分清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夫妻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有两类: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张明敏看来,该条文在建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时,侧重完善了离婚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防范夫妻一方“被债务化”,也有利于维护第三方的债权。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崔烽律师告诫广大女性朋友,对于丈夫的个人债务,不要用自己的账号收款还款,也不要用他个人借款所买的东西。农村大众报记者刘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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