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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运渣土监控抓拍受处罚

潍坊晚报 2020-07-20 09:03 大字

近日,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政设施执法大队根据城市管理渣土运输监控抓拍系统提供的信息,查处了一起夜间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坊子区某物流公司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2日,市政设施执法大队接到城市管理渣土运输监控抓拍系统提供的线索,发现一辆渣土运输车凌晨3时许在潍胶路与潍安路口由西向东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安排执法人员根据车牌号等信息,到坊子区相关部门查阅到该运输车辆的所属公司信息,并通知该公司负责人于7月3日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7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做出调查。该负责人对车辆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表态愿意接受处罚。7月10日,执法人员依据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7月16日,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已经如期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大渣土运输企业要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执法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零容忍”。

◎链接相关法律法规

该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记者赵春晖通讯员邓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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