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高利贷写进《民法典》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出现了诸多乱象,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人群体的“套路贷”以及高利贷和互联网贷款中的暴力催收行为,也出现了例如“裸贷”、信息泄露等社会现象,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此次《民法典》中,高利放贷行为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属于首次。
案例
国内某高校学生小张因为购买电子设备但又不好意思开口向父母要钱,便想起了贴在校门口的借贷“小广告”。小张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学信网登录截图以及辅导员和家长的手机号码,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借到6000元。
十天后,小张就开始接到借贷平台的催款电话。小张表示自己借钱时没搞清楚“一周10个点”是什么意思,被催款时才知道“10个点”是指一周利息10%,并且第二周不还就会利滚利。最终,小张因为害怕把事情闹大,只能跟父母说,把钱还上了。
比起小张的遭遇,该校学生小李则陷入了更复杂的“高利贷”中。他从某借贷APP上借贷3万元,借款的月利率为2%,看似符合国家相关借贷利率标准。可除了利息之外,该平台还收取了各种服务费用,包括借款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手续费,各种杂七杂八的费用计算下来,月利率已超3%。
解析
判断是否非法的标准是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鹏解释称,《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只是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利率和“高利贷”的计算方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为后面解释和调整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还必须对应相关的国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以及司法实践,一般把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行为认定为“高利贷”。在小张的案例中,一周利率10%明显超过国家允许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尹鹏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该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对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的规定,而不涉及高利放贷行为本身合法与否。
借贷必须有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利率规定合同
尹鹏表示,法定年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三区”:一区为年利率超过36%部分,超过部分不保护,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二区为年利率超过24%至36%部分,该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年利率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法律予以保护。
“将来,借贷双方都需更为谨慎,更为透明,不要知法犯法。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能快速地解决贷款纠纷,维护合法借贷当事双方的合法利益。”尹鹏说,《民法典》对于“套路贷”的打击很大。因为“套路贷”一般惯用手法都是打着低利息的幌子,故意使用手段致使借款人逾期,从而赚取非法高额利润。根据《民法典》,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利息,借款人可以选择不还利息,所以未来借款利息都将被迫公开化,透明化。最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明文规定,即借贷必须有份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利率规定合同,其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24%,但是也不能全部都是24%,要根据放款地区的总体经济水平或者市场准则,进行利率规定。这就让那些用各种名目增加的不合理利息,或者灰色利息的网贷无所遁逃。
尹鹏提醒,案例中小李需要支付给借贷APP的费用包括利息和各种服务费在内,实际已经超出法律允许的年利率范围。尽管名义上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但加上各种手续费、保险费、服务费以及采用“全额计息等额还款”方式,其实际贷款的年利率也已经达到36%以上,从而也会形成实质性的高利贷,法律也不予保护。
本报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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