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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获得省长质量奖 省政府奖励200万元

济南日报 2020-07-12 11:41 大字

本报7月11日讯(记者王彬)《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山东省提出,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在申报条件上,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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