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河流溺亡 责任如何认定
夏季溺亡事故高发,孩子是溺水事故高发群体,成年人溺水的也不少。针对溺水事故的法律责任,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面对贸然“探险”的恶果,在《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新条款下,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自愿参加体育比赛是否同样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呢?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填补了法律空白,是非对错,责任承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谁弱谁有理”的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已经行不通。
案例
同是溺水案,判罚结果不同
2018年6月的一天,山东某小学组织统考,当天气温较高,学校调休,让学生午饭后离校。王某与洪某等六名学生离校后一起去河里游玩,王某不幸溺水身亡。其余五名同伴没有尽到及时帮助呼救义务,且回家后还隐瞒情况。
后经勘验,导致王某溺亡的河段主管部门为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系法人单位,河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王某所在学校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洪某等五人作为同伴,同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是溺水案,另一起案件则判处当事人自担责任。2016年12月,男子支某外出遛狗,看河面已结冰,便走上一处大坝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之后,支某家属将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索赔。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管理方设置了提醒标志,且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解读
学生节假日溺亡,学校一般不担责
仅就水库溺亡事故而言,学校及管理方在什么情况下才担责呢?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娜表示,当事人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管理方是否设置了安全提醒标志,学校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都会影响判决结果。
仅就上述案例而言,死者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完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主要责任。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视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王某所在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提前放假通知到了学生家长,对王某的溺亡负有一定责任。洪某等五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及时帮助呼救义务,且回家隐瞒情况,有一定的责任,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假如学生在周末、节假日发生溺亡,此时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并没有监管和保障的义务,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邵娜说。
对支某等成年人而言,其溺亡是因为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至于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自甘风险”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邵娜表示,如今人们日常文体活动越来越丰富,对于成年人来说,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已经明知或可以预判出相关场所的危险程度,而自愿冒险的行为,就是人们常说的“自甘风险”。如果明知道有危险,还一意孤行去参加,发生危险后又以弱势群体自居,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玲表示,《民法典》公布后,裁判这类问题就变得相对清晰,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一刀切”。例如篮球、足球、棒球等竞技性体育运动和游乐活动,只要行为人不是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及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些由于不小心的肢体接触或者是其他可以预料到的伤害导致其他参与者受伤,受害者都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律永远都是抽象的,具体的使用还是需要法官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但‘自甘风险’的条款有助于树立一种理念,就是体育活动中有些伤害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够苛责相关部门去承担更重的义务,这种活动造成的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念。”邵娜说,总的来说,由司法实践上升到法律准则,“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原则无疑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即是非对错、“谁弱谁有理”的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已经行不通。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参加者理当认真评估风险,勇于自担责任,而非一味“甩锅”。
建议
建立文体活动风险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原则主要指行为人应对其参加风险活动时因自身行为或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自担责任,这并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邵娜提醒,除了当事人自发与人去水库戏水、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文体活动外,“自甘风险”原则也适用于组团旅游的情况,这也是常见的一种“自甘风险”被“滥用”的情况。人们参加旅游团游山玩水时,不慎摔倒或被他人撞倒,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消费者自认倒霉。
邵娜表示,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往往对风险负有控制义务,自然也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必须考虑到活动参加者的不特定性,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和提醒义务,这是经营者不可减轻、免除的责任。
刘欣玲建议,既然竞技性体育运动和游乐活动不能杜绝,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管理方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文体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文体活动组织者及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当事人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应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
本报记者宋树云孙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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