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部门发文化解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这些项目可“证办分离”
扫码查看更多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措施
半岛记者于红靓报道
本报7月3日讯近日,山东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对“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行了界定,同时明确了化解政策和措施。指导意见提到,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在购房人(房屋归属人)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可实行“证办分离”(即办理不动产权证与补办相关手续并行办理)。本意见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
此次纳入化解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经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意见提出,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另外,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新闻推荐
新华社济南7月3日电(记者贾云鹏萧海川)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今年参加夏季高考编场考生达5...
山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山东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