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到9月发放防暑降温费 高温作业每月200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王小涵
通讯员范洪艳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近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防暑降温费这样发 1.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20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140元
3.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高温作业保护规定
日最高温40℃以上:
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37℃以上40℃以下:
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35℃以上37℃以下:
应换班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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