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通知删除” 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应该怎么办?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怎么做?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有了最新的答案。记者日前采访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李正律师,由其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内容进行解读。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案例】网络用户刘女士在某平台注册后,经常发布一些原创的视频、照片等,而后却发现另一用户冒用其照片,并使用侮辱性昵称,给刘女士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刘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中,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该网络平台发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通知,该通知中应当包含侵犯其权利的证据以及自己的真实信息。平台应该根据刘女士发出的通知将该通知转送给冒名用户,并根据此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案例】网络用户李先生听说另一网络用户王女士在某社交平台随意使用自己的照片、视频等,在未核实的情况下,通知该社交平台的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相应的措施,给王女士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李先生对该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析】当听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容易一时冲动,不查明事实情况即做出举措,李先生正是如此,由于他的错误投诉,给王女士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
◆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还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对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此种规定彰显了立法者对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态度,与国家大的政策导向保持了同频共振。
【律师解析】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尤其产业互联网推动未来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与各行各业不断融合深化,类似云服务、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势必不断涌现,他们的法律主体定性,不论是《传播权条例》,抑或是《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官方释义、解释,甚至包括规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DMCA等,均未明确规定,这也造成了司法界、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不同理解和争议。此次,侵权责任编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有利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新类型网络侵权问题时,能够根据自身的服务特性和技术能力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立法前瞻性的体现,有利于弱化立法的滞后性,增强立法的可预见性。
本报记者常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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