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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层减负等重要内容均于年内颁布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两个条例两个决定

山东法制报 2020-06-15 09: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子慧见习记者贾晓静) 6月12 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及《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是全国以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为宗旨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 30条,主要规范“ 属地管理”事项,理顺职责体系,明确规定:上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确需由乡镇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确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委托执法等制度,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乡镇政府依法履职。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共6章 40 条,分别从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制度设计突出三大特点,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山东省实际,补充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工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延伸到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二是注重制度创新,完善标准的创新机制。提出了企业联合标准的建设要求,提出了推进实施“领跑者”标准的管理制度,引入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三是深化标准化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标准公共服务水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共六条,主要是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确定了山东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最大限度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更多管理权限。决定关于向两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坚持应放尽放原则,明确省市两级管理的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都可以放给两区实施。为做好“放与接”有效衔接,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共同推进权限下放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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