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戳中校园体育意外伤害“痛点” 孩子在校园体育 活动中受伤谁来赔?
校园体育对于青少年健康有重要作用,但长期困扰学校的一个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开展的“绊脚石”。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该条款和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园体育“痛点”,引发热议。那么校园体育“伤不起”,还会继续吗?
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可能会是一种教学安排,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指出,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校园体育更多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和1201条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的条款,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则认为,学校文体活动的问题光靠一部法律或几个法条无法全部解决,涉及制度的设计、体育教师的培养与准入、学校保险等诸多方面。
法院怎么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陈思说,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至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思坦言,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山东省一名基层法官认为,“自甘风险”等条款可能还要等待有关司法解释,比如,8岁以下儿童受到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但8—18岁其实也应由教育机构举证,如果由孩子家长举证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举证难度之大会超乎想象。
“这些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不统一。”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希望司法部门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认为,判决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一旦判决和稀泥,那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学校怎么办?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出现意外事件,对于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一个社会共识。哪怕孩子原来身体就不好,一旦出问题,都是学校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认为,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陈思则坦言,在没有侵权人、没有过错人的情况下,是学生本身问题导致的受伤该如何判定,他也会感到困惑。
对此,姜熙认为,既然校园体育活动必须开展,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体育教师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于善旭也认为,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校园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多名身为家长的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
(摘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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