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冷静期”制度不是限制离婚
两个人“可离可不离”、草率决定离婚、冲动决定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可以让他们再思考一下,这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是侵犯离婚的自由。
□半岛记者李珍王洪智
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结婚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民政局登记结婚;离婚有2个途径,一个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另一个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登记离婚作出明确的“冷静期”制度规定,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超律师认为,在诉讼离婚程序的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一种审判惯例,或者说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即: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向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释明由其撤诉,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和可能。
黄超律师表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文化传统是我们每一个人绕不开的大环境。黄超认为,两个人真正想离婚,设置冷静期不会让他们改变主意;两个人“可离可不离”、草率决定离婚、冲动决定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可以让他们再思考一下,这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是侵犯离婚的自由,而是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前提下,敦促当事人反思自身、冷静思考、妥善抉择,以家庭为单位点滴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传承、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因离婚对除夫妻二人之外的人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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