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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不可抗力规则在涉疫案件中适用性探讨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5-18 02:10 大字

●观点

就疫情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问题,还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空间,可采取分类调整的总体思路。因疫情暂缓复工行业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可适用情势变更,同时,可参考域外经验完善劳动政策。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法出台的首个涉及疫情中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意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意见》中,首先明确了处理涉疫案件的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不可抗力规则”在涉疫案件中的适用。此前,浙江省高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等对涉疫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规则适用做出规定。尽管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但足以说明在涉疫案件处理中,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的出台,全面统一了涉疫案件中的不可抗力规则。

高法就该《意见》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就疫情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问题,从《意见》看,做了分类处理,即一般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规则处理,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笔者认为,在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还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空间。

疫情中按情势变更规则处理劳动合同的困境

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上述两条与疫情相关的主要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情势变更”规则。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因此,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见“不可抗力”条款,但其中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包含了不可抗力情形。

但从实践看,疫情期间执行“情势变更”条款对部分企业而言存在困难。如按照北京市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通告》,尽管目前北京市已降级为二级响应,但仍有六类行业暂不开放,包括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游戏厅、网吧、KTV、小区内外棋牌室、娱乐室等暂不开放。这些暂缓复工行业无疑符合“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但此时企业首先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在企业整体停产停工的情况下难以实现。而若未经协商变更即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如企业不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按照停产停工的标准持续支付最低工资或生活费。在此情况下,一些企业选择通过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的方式,将企业关闭并将所有劳动关系终止。这种做法显然与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目标不符。

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建议

疫情对劳动关系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可以考虑进一步细化,采取分类调整的总体思路。

其一,因疫情暂缓复工行业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对因受疫情直接影响,政府强制措施导致完全停产停业的行业,可以考虑适用劳动合同中止。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无此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存在。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此外,江苏、宁夏等地区也存在类似规定。

采用劳动合同中止模式,符合疫情中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暂缓复工的行业看,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此时,允许劳动合同中止有助于特定行业渡过难关,从而实现保企业;而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助于保就业。同时,按照最高法《意见》的规定,在相关劳动争议处理中,可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因此,如果地区政府政策中规定允许特定行业因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中止的,同样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其二,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可适用情势变更。在疫情中,大部分企业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即使正常复工业务也大受影响。对此类由于疫情导致次生经济影响而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当然,更主张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与员工共渡难关,现实企业与就业的双保。

其三,参考域外经验完善劳动政策。疫情是一次大考,非常时,见非常事。原本被忽视的不可抗力问题,在特殊时期凸显出来。同时,特殊时期的国际经验可以成为参考资料。如日本基于《民法》第536条将疫情中劳动关系无法履行定性为“不应归责于双方事由”,通过国家向企业发放雇佣调整补助金的方式免除雇主的工资给付义务,并保证员工获得工资。这一做法通过政府援助企业,企业保障员工的方式,实现保企业、保就业的目标,值得参考借鉴。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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