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分为4类遵循“自愿”“非营利”原则
本报5月13日讯(记者 张展铭)今天记者了解到,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将中小学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类。对社会反映多,容易发生乱收费问题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了严格界定。
据了解,按照原管理规定,中小学住宿费、公办高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办法》将上述收费授权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定价分级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同时,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定价权限,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学费、住宿费等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和办学需要实行一校一价。授权各市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办法》将中小学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类。对社会反映多,容易发生乱收费问题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了严格界定,限定收费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
明确收费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二是“非营利原则”:规定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以及代办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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