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给商品房网上销售立规矩 未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开展网上销售
本报讯(通讯员 于磊)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通知,给网上售房立规矩,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让网上销售有了“紧箍咒”。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2月以来很多开发企业积极拓展“云售房”“网上售楼处”,给房地产市场销售注入新动能。对此,山东省将积极推行商品房网上营销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网上销售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小程序等方式,积极推行线上项目查询、线上开盘、VR售楼处、线上预约选房等服务,开展网上看房、线上售房。探索开发电子认购、定金支付等配套功能,帮助更多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满足购房置业需求。支持平台公司与企业合作,积极参与商品房网上销售,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购房需求。
同时,五部门严格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要求商品房网上销售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开发项目,网上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团购费、会员费、电商平台费、信息咨询费等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企业与购房者订立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合法权益。”日照市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
开发企业网上发布信息应真实客观反映房地产项目情况,做到全面公开准确,杜绝虚假宣传。网上销售平台视为企业设置的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应符合商品房项目售楼现场管理要求,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材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价格公示制度。除项目样板房、户型图、效果图、实景图、销售价格、地段位置、周边配套、户型配比等基本信息外,应主动展示影响购房人居住品质的不利因素,努力实现网上展示内容的全覆盖。
各企业应积极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平台功能及配套服务措施,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对接,合理使用网签备案系统开放数据,减少纸质材料数量和提供次数。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的同时,应全面提供销售人员的联系信息,确保网上问询有回复、电话问询能沟通、后续服务有保障,为购房者提供比线下更便捷、更高效、更舒适的服务。同时,要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引导网上消费习惯。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网上销售的浓厚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培育购房者通过网络看房、选房、购房的意识和习惯。
在规范网上售房的同时,监管从线下覆盖到线上,强化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有关部门将加强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评价范围,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各有关部门依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实施联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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