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第四次发布征求意见稿 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呼之欲出”
在银行业、证券业已经实名制管理多年后,保险业实名制时代也将到来。近日,银保监会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将实名查验登记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逄增凤
银保监会征求意见:保费200元以上保单须实名查验
4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看到,该《办法》提出,将实名查验登记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
记者看到,《办法》要求在办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业务时都需要进行实名查验和记录,并且规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等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要对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实名查验。
保险业实名制酝酿已久。2017年原保监会就曾下发《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又下发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办法》已经是第四次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表示,与第三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版征求意见稿中实名信息不再包括手机号码、保险账户概念也被取消。
据了解,山东省(不含青岛)的保险业务早已实行实名制。昨日,记者咨询了省内多家驻济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他们均表示按照公司规定,针对个人的保险要真实记载,日常办理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实名信息。不过也有从业人员表示,技术层面的要求大部分保险消费者能做到,“但总有一些心怀其他动机的客户试图隐瞒信息,以达到其违规的目的。”一驻济险企的从业人员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虚假投保、违规套现、骗保骗赔以及洗钱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实名制可让消费者按真实意愿投保
若该《办法》实施,各家保险公司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信息后,将传送至银保监会建立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既是法律规定的题中之义,也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
事实上,包括山东在内的多个省市已经开始实施车险实名制,省内一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未进行车险缴费实名制之前,少数机构及销售人员为了争抢业务,经常会不经过消费者同意,擅自为消费者缴纳保费,以生成保单锁定客户,“当车主发现保单已经锁定而非真实意愿时,就会产生纠纷,需要退保再重新投保,手续复杂。”上述负责人表示,个别机构及销售人员与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开展车险业务合作,部分中介为追逐利益,将车主投保意愿层层转买、异地投保、异地生效,“比如山东的车辆在河北、天津等地承保,这种层层转买保单的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加剧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也催生了大量的保险纠纷投诉事件,更造成后续理赔麻烦,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体现。”车险实名制之后,车主实名缴费使车险销售流程更为规范,缴费人=投保人=车主,更能体现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保险公司也可对客户信息经过大数据的比对和精准匹配,提升客户体验。
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什么是保险实名制?记者看到,《办法》详细规定,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办法》规定,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会被监管机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办法》还强调,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不过采访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摆在消费者面前一个更大的问题是,一旦个人信息查验成为常态,个人的信息安全也将面临着重大挑战。因此,《办法》的出台,其实对国内众多保险机构及外资险企驻中国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一整套查验信息系统建立,合法使用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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