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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有效吗

济南日报 2020-04-17 11:12 大字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日,某省人民政府发布“489号”文,同意在某县某镇境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公路建设及拆迁安置用地,万先生的宅基地也在上述范围内。4月27日,县人民政府向该镇政府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征收等事宜,并代表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等事项。7月25日,镇政府与万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后,万先生认为镇政府无权以其名义签订补偿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以适格被告为县政府为由裁定驳回了万先生的起诉,万先生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裁定驳回万先生的上诉。万先生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此规定并不意味着征收土地的所有具体工作均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亲自实施。县政府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万先生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县政府以委托方式将涉案项目中位于镇政府境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征收等事宜交由镇政府具体实施,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镇政府系“代表”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意味县政府对镇政府在受托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对被征收人依法救济自身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加之协议目前已履行完毕,故万先生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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