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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政策缓解停车难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可减免税

济南日报 2020-03-26 11:16 大字

本报3月25日讯(记者 付晓峰)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多项扶持政策,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通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为独立形式,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优化建设手续,公共停车项目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加强安全管理。对按建筑物类报建的,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公共停车项目允许配建一定面积的附属商业配套,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通知还明确,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确定,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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