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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0-03-16 00:33 大字

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反应釜未采取密闭措施,废气直排一案,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第232号)后,未履行罚款叁万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环催字[2020]第19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第232号)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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