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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国总工会在11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有更多选择

皖北晨刊 2020-03-13 17:05 大字

资料图片:2月20日,洛阳中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云间”线上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件。资料图片:2月11日,大连中院民五庭速裁组运用互联网庭审直播系统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使解纷提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两部门此次提出14点意见,特别是对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推动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切实履行协调化解劳动争议职能作用,会同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推动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指出,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因此,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该负责人解读认为,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劳动者可依法申请支付令

试点将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沟通机制,明确诉调对接工作部门,在名册管理,调解员培训、考核、奖励、惩戒,调审平台建设和程序对接,以及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方面加强信息交流反馈,切实提升工作协同水平。

同时,试点将完善调解协议履行机制。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两部门明确,积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甄选优质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专职调解律师制度;建立和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加强调解员培训,建立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完善调解员惩戒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

根据意见要求,试点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动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合议庭,在地方总工会和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会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将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名册。探索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与劳动争议调解名册的衔接机制,会同工会加强对名册的管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强化调解业务指导,依法进行司法确认,不断促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大选择、更实保障

对于当事人而言,意见对他们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将有何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格局。

这个基本程序格局换句话解释,就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其中,法律规定的两类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上述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不经仲裁直接起诉,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同时必须强调,协商、调解既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贯穿于仲裁、诉讼始终。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正是因为调解基于自愿,才使得调解能够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赢”。

因此,意见才进一步围绕做实做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对各项配套制度机制作出统筹安排,努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仲裁、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调解辅助解决纠纷。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延伸工作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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