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定点机构“云诊疗”,可以“走医保”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的优势作用,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与各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中互联网医院包括以实体医疗机构为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
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规定执行。
对山东省公布的互联网复诊费等项目,按规定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对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可综合考虑成本测算、经济性评估、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因素,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各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报省局备案。
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执行。 (新时报记者赵璐 通讯员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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