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 电价不降价 可拨打12315举报
本报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宋峥 周倩
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落实电价降价政策的提醒告诫书,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出台措施对不落实国家降低转供电电价政策的行为进行严惩。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山东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公开曝光。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供电主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转供电用户可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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