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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企业复工复产“十八条意见”

淄博日报 2020-02-05 02:19 大字

□本报记者王奇报道

本报讯2月3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四部分18条,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再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随着职工陆续返岗,企业陆续开工,生产经营和物流运输活动增多,人员流动增加,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一些新形势、新情况和严峻考验。要抓好工作统筹,狠抓“三项工作”。狠抓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复工,狠抓项目建设,紧紧盯住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狠抓经济运行,加强调度分析,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

如何落实复工复产防疫准备工作?《意见》提出了6条措施。包括: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检查、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年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意见》强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按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当地县级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鲁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省返鲁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毒用品。要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等应急装备,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意见》要求,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配备门禁设施和检测仪器,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建立职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职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赴外省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企业要对所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所有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外来货运车辆进入厂区前,要避行消毒处理,驾乘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减少与厂区人员的直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厂区。对运输物资视情进行消毒处理。加强驾乘人员管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处理进行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意见》还强调了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工作的三条责任,分别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工人防护责任、压实属地工作责任。其中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检查,确保信息畅通,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企业要与职工逐一签订岗位防疫承诺书,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自觉配合做好消毒、治疗、调查和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各地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企业防疫与地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另外,《意见》还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工复产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市要将复工复产企业数量、返岗人员数量、确诊和疑似病例等情况,于每日17时前报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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