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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哄抬价格的 认定标准出台

临沂日报 2020-01-31 08:28 大字

本报1月30日讯 (临报融媒记者 石明兴 通讯员 张凤川)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群众利益,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山东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

《通知》下发后,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落实,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各县区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商超、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防止哄抬价格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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