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处处长张春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用地需优化配置
“实地调研中发现,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配置,难以满足其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成了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1月20日,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处处长张春庆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放置机械设备,建设晒场、仓库等。然而,1998年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这让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地方政府,在设施用地问题上谨小慎微。
“设施用地对种植大户来说是必需的,也是急需的,政府应高度重视。”张春庆说。种植大户等一般都会购置农机设备,需建设适量机械存放库;此外,农资的存放,农产品的晾晒、烘干和仓储等都需要场所。现实中,设施用地审批困难,造成机械装备露天存放,生产资料无处存放。
张春庆建议,可按照土地流转期限和规模给予设施用地指标。对于土地流转5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以上的种植大户等,按照不同比例,给予设施用地指标。同时,考虑土地流转规模,对10年以上长期稳定的土地流转大户,可按照流转土地1%的标准、最多不超过20亩的标准,配备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应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的基本农田,可以通过置换、复垦解决,也可以等土地流转到期后,恢复土地性质来解决。”张春庆说。土地置换、复垦,单凭种植大户们很难协调,政府要介入调控。
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张春庆说,“《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没有规模种植户设施农用地的详细规定,应做适当修改、完善。”
新闻推荐
省检察机关去年批捕刑事犯罪4.4万余人 起诉职务犯罪千余人,局级以上15人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刘建宇)1月20日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作《山东省人民检察...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