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本报1月12日讯(记者 范俐鑫)10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地方政府要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3万元,资金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
山东省小型水库大都是位于山区的头顶库,既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又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不可缺少、造福一方百姓的重要水利基础设施。山东省现有注册登记的各类水库共6150座,其中小型水库5897座,占水库总量的95.8%。小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主要分布在胶东半岛丘陵地带和鲁中山区,承担着全省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种功能。
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强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先后对5605座(次)小型水库实施了除险加固。《意见》的出台,是山东省全面完成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管理进入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解决;要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3万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3,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要适时建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创建奖补。
《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水库维修养护任务。针对小型水库租赁承包不规范的问题,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承包经营活动制定评估管理办法,并定期开展评估,对合同违约或者经营活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解除或终止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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