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轻微环境违法7月1日起可免予处罚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 冯瑜)今天上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并将于7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解读,首次明确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裁量基准》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轻微违法免罚清单,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据介绍,《裁量基准》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本《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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