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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一事一申请”

济南日报 2020-01-10 11:14 大字

案情简介

张某向其所在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容为:1.2005-2015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其所在村土地的征地批复;2.2005-2015年涉及征收其所在村土地的征地公告。管委会向其公开了27份文件的复印件。张某认为,该管委会未向其提供第二项政府信息,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管委会向其提供政府信息时亦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公开的部分信息与其申请的内容无关。因此,张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张某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认定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从张某向管委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看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间跨度达10年,内容包括征地批复和征地公告多份文件,内容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管委会仍然向张某公开了27份文件的复印件,已充分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张某若通过本次公开信息的相关文件中发现了相关线索,可以另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由此可知,提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内容明确,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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