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普惠幼儿园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标准
时报讯 (记者曹莫)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等。
《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代收费则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办法》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办法》要求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公示,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没有公示或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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