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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不得以未付费拒救”体现生命至上

皖北晨刊 2020-01-02 16:14 大字

□胡建兵

据报道,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现实中各种突发情况时有发生,如有人突然发病晕倒,有人在外出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等,120赶到时,这些患者可能已不再清醒,也有可能身上没带钱,如果120以未付钱为由拒绝救助,那可能会耽误救治的最佳时机。就算这些危重病人身上有钱,但付钱也会耽误贵以秒计的时间。

救护车去救人,不是去做生意,应该把救治放在最优先的位置。120急救车外出救人,是医院正常的救死扶伤工作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它的公益属性。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许多120救护车不但“未付钱拒绝救助”,而且一次次开出天价。如日前,山东泰安市民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她的父亲因为消化系统出血需要转到济南接受治疗,80公里的路程,救护车竟要价3600元,每公里竟要收费40多元。面对病情危重的父亲,王女士只得掏了这笔钱。不管是“未付钱拒绝救治”还是“天价收费”,对患者和他们的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也是对身心的二次伤害。

120救护车外出救治病人,有一定成本,医院向患者家属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应该的,但前提是以人的生命至上,收费合理。

无论是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还是从完善医疗公益属性的角度讲,规范救护车收费标准及收费程序很有必要,而不是让120完全向市场看齐。当然,如果120先救治后,病人和病人家属拒绝付费,出现恶意逃费的行为,不妨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下次就医时就会被医保支付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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