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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意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项制度明晰安全生产事故追责

大众日报 2019-12-12 09:47 大字

□记者 付玉婷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11日讯 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明确山东省将建立起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让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分别为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借鉴温州、徐州等地经验,山东省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山东省将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据介绍,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不建立、应急救援开展不力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重点和难点,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意见》分别给出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强化应急管理等落实重点,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意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各地、各部门将逐企指导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凡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交有权机关收回许可证;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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