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未作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1日,陈某通过信访渠道向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举报某有限公司存在违法骗取财政资金情形,请求履行查处和移交司法处理法定职责。但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未作答复,认为根据《某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该办法规范目的在于对科研项目公共秩序的维护,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无法推导出对举报权受损的保护从而获得原告资格。
另外,关于陈某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律性质问题。无论是行政机关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均不属行政管理职权的范畴。一审法院以陈某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陈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其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陈某所提起的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关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当事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只有行政法上对举报处理行为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机关拒绝处理的,才可能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而对于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后,举报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认为只要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结论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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