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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诉罢访协议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济南日报 2019-12-20 11:24 大字

案情简介

2001年,某村将“马场地”土地发包给韩某文;2002年,某养殖场将境内一块土地发包给刘某等人。发包的两块土地实际上为同一块土地,由此引发两方承包人的纠纷。

2003年,刘某等人起诉韩某文侵权,请求确认韩某文与某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案件历时6年,最终驳回刘某等人的起诉。为此,韩某文多次上访。2011年,韩某文与某乡政府签订《协议书》,补偿其人民币158.4万元;韩某文收到158.4万元补偿款后,自愿放弃与某村签订的合同,不再上访诉求,息诉罢访,如韩某文不履行协议,必须退还该补偿款,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主张索要此款。

2015年,韩某文以《协议书》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书》。经过一二审诉讼,最终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文与政府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是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韩某文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韩某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

本案被诉的《协议书》,就是一份典型的息诉罢访协议,目的是终结韩某文上访行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既包含公共利益,也是为了履行政府的法定职责。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被诉《协议书》符合行政协议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协议,协议为韩某文确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李岫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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